一、 警察特考:
(一) 三等考試由警大畢業生或受過警察專業教育並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警察特考及格滿3年者報考,及格後取得警正警察官任用資格。
(二) 四等考試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報考,及格後取得警佐警察官任用資格。
二、基層警察特考:
(一) 增加三等考試,供一般大學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大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正警察官職務。
(二) 四等考試供一般專科學校、高中畢業生報考,錄取人員應經警專1年6個月至2年警察專業訓練,及格後依法任用警佐警察官職務。
三、警察特考未來改制草案對照表
項目 |
一般警察考試 |
警察人員特考 |
||||
現行辦法 |
改制草案 |
現行辦法 |
改制草案 |
|||
報名日期 |
前一年12月 |
前一年12月 |
當年三~四月 |
當年三~四月 |
||
考試時間 |
不定期(三月左右) |
每年三月 |
每年六、七月 |
每年六、七月 |
||
應試族群 |
無限制 |
一般生 |
無限制 |
警專、警大生 |
||
錄取額度 |
視警力需求,約1,200名 |
年度警力需求之15~20% |
警校生 85% /一般生 15% |
年度警力需求之80~85% |
||
考試等別 |
僅四等 |
二、三、四等 |
二、三、四等 |
二、三、四等 |
||
學歷(結業證明書不採用) |
高中以上 |
二等:研究所以上 三等:大學以上 四等:高中職以上 |
二等:研究所 三、四等:專科 |
二等:警大研究所 三、四等:警大、警專 |
||
年齡限制 |
二等:18~42歲 三、四等:18~37歲 |
|||||
成績計算方式 |
二、三等:普通科目每科成績*10%之總和﹞+﹝(專業科目成績總和∕科目數)*80%﹞ |
|||||
四等: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
||||||
有1 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 分者,或外語口試不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
||||||
訓練期 |
18個月 |
18~24個月 |
18個月 |
4~6個月 |
||
兵役問題 |
役畢或現正服役中(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 個月內退役) |
役男亦可報考 |
警校受訓期間(2~4年)抵免兵役 |
|||
薪資 |
43,360 |
43,360~54,175 |
||||
分發方式 |
依各消防機關缺額比例或缺額依分發 |
|||||
分發單位 |
外勤勤務機構, 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 |
警察人員:四等行政警察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 |
||||
消防警察人員:24 小時輪值服勤,分駐各消防局。 |
||||||
水上警察人員:海巡勤務,採24 小時輪值方式執勤工作。 |
||||||
轉調限制 |
6 年內不得轉調 |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及其學校以外機關 |
6 年內不得轉調 |
|||
考試等別 |
等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基層警察 |
行政警察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英文 |
※法學緒論 |
※行政法概要 |
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
警察特考 |
消防警察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火災學 |
消防安全設備 |
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械、緊急救護) |
消防法規 |
消防化學( 包括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
|
「※」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正確考試科目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