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齡
二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項目
1. 第一試:筆試
2. 第二試:體能測驗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筆試成績計算
1. 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體能合格標準
1. 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四百94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1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二百80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自100/1/1起舉行之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01.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0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0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0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05.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0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0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0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0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警察人員考試考試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
2. 年齡
二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42歲以下。
三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四等考試: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警察人員考試考試項目
筆試
(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得採筆試與外語口試方式。)
警察人員考試成績計算
1. 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2. 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自100/1/1起舉行之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
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警察人員考試體能合格標準
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圖文from: 台北數位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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