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稱:技術員 

職系:無 

名額:71人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  81-高雄縣 

有效期間:  099/11/08~099/12/08 

資格條件: 

 

一、一般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惟已屆65足歲人員,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將不予進用。

(四)學歷: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校以上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或具有同等學歷者(限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且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註:本項甄試之學歷為高中(職)畢業人員,若以更高學歷報考者,仍按高中、高職標準核薪,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敘薪。】 (五)兵役:

男性須已服畢兵役或依法免服役。

(六)體格:

1.兩耳聽力(含矯正後)均正常,無心臟病(無法勝任日常工作者)、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或其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2.其他:於複試時應通過現場測試。

(七)其他: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及中油公司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進用:

1.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7.依「中油公司專案精簡人員作業注意事項」辦理專案精簡退休或資遣者。

8.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設籍未滿10年者。

 

二、睦鄰資格及名額具睦鄰資格報考人除須符合「一般資格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以下設籍資格條件:

(一)報考人目前仍設籍林園鄉連續6個月以上。

(二)報考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限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人曾設籍林園鄉連續滿10年以上(以同一人設籍時間計算,不得多人累計)。 

工作項目  煉製類、儀電類、機械類及土木類。 

工作地址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高雄縣林園鄉溪州村石化二路3號)。

 

聯絡方式  本案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100年度新進雇用人員甄選案,應徵者可於99年11月22起自行進入本甄選案受託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查詢簡章內容,99年12月8日起開始報名。註:本公告若與甄試簡章有所差異,以甄試簡章內容為準。 

 

原始公告內容請見下列網址:

http://web3.c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10001.aspx?P=0307425a22cd02286b032398a3485c9294e0ce193cf2d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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