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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考試院

    考試院院會1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及附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案。


    黃秘書長雅榜表示,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茲以前揭過渡期間將屆,爰配合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舉辦期程,修正本3項考試規則三等考試應考資格之學歷條件並增訂修正後之應考資格施行日期規定。


    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業於98年9月4日訂定發布,並明定自100年1月1日施行,原列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中,有關司法官類科考試之相關規定,將不再適用,爰配合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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